申报工伤需要提供如下材料(请全部使用A4纸张打印或者粘贴在A4纸张上):
(1)电脑打印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1份(申请表可使用A4纸张正反面打印)并张贴1寸彩色照片:受伤日期(请按照此格式填写:20160509)-单位简称-职工姓名-工伤申请表;(2)职工劳动关系所属的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事故报告》;(3)用人单位超出一个月以上申请工伤需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延期报告,打印并盖章;(4)受伤职工本人或亲属书写的受伤经过;(5)证人证言(亲笔签名、按手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6)初次治疗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必要时需提供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复印件等);(7)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单位没有与伤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个人申请工伤时,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8)企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9)对单位经办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同时报电子文档(文件名请采用以下形式存储:单位简称-经办人姓名-委托书);职工亲属代为申请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10)其他材料。(表格中提示红字部分请自行删除)
此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处理结果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机关合法有效书面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保险公司事故证明或其他机关合法有效书面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机关合法有效书面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书面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特别提示: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工伤认定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壹年(1年)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将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受伤事实无争议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受伤事实存在争议,办案期限为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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