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锋
被申请人: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告知及《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克白市监中食举告〔2026〕35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审查,已于2026年9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白区政复并审﹝2026﹞18-19号)。
本机关在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中国邮政EMS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但因无人签收,邮件被退回。期间,本机关先后多次拨打申请人预留联系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鉴于通过上述法定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媒体刊登公告的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白区政复并审﹝2026﹞18-19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白碱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21日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通荷路20号
联系电话:0990-691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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